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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可否被申诉或复议?

2024年4月10日  广州公司治理律师   http://www.580gsls.com/
导读:选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是可以被申诉或复议的,但具体程序和条件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选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可否被申诉或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有权指定破产管理人。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有异议,他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复议。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一过程体现了公正公开的司法原则,保障了各方权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指定破产管理人。”

2. 同法第三十四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3. 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

破产管理人选定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破产管理人的选定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专业能力: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财务分析、法律理解、资产管理等。这是因为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

2. 经验和信誉: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破产管理人更能有效地处理复杂的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他们需要有成功的破产案件处理经验,且在业界有良好的口碑。

3. 独立性:破产管理人必须独立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以保证其决策公正公平。他们不能与破产企业或债权人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关系。

4. 地域因素:考虑到破产企业的所在地和资产分布,有时会选择更熟悉当地情况的破产管理人,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处置资产。

5. 成本效率:破产管理人的费用通常由破产财产支付,因此在选择时也需要考虑其服务的经济性和效率。

【引用法条】

这些考虑因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第28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指定清算组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同时,该法第24条和第25条对管理人的资格、职责和行为准则做了详细规定,强调了其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选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在法律框架下是可以被申诉或复议的,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律师指导,确保申诉或复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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